工程司法鉴定给出的意见或结论是法官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而工程司法鉴定因为建设工程所涉资金额数大,资料繁多,涉及问题也多,造成鉴定的费用较高,周期也长,导致相应诉讼周期长,就需要合理确定鉴定的范围,避免做无用功,浪费时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基本遵从只鉴定争议事实的原则。即对应付工程价款数额存在争议的地方进行鉴定,如合同约定非固定总价,同时对工程全部存在争议,如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这几方面,可对鉴定全部工程。
如果结算工程款存在纠纷的同时还有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这些常常不具有鉴定条件,需要查清事实,如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则可以通常减少这部分的工程款或者乙方承担修复费用,而不再起另一个委托鉴定。
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如果固定总价有明确约定,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对于只约定固定单价,工程量据实结算,可以进行工程量的鉴定审。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只应对争议部分的工程结算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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