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有许多方面,因为实际建设过程中的一些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出现瑕疵,从而引起后期的各种司法鉴定,比如施工质量鉴定,及成品质量鉴定。
一般而言,在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里,案由可大致分为四类,施工质量鉴定、成品质量、工程事故、环境变化对监控房屋的损害鉴定。
施工质量鉴定通常发生在甲方乙方之间。甲方方发现或者怀疑施工质量问题,如监理或甲方的技术负责人在施工过程或竣工验收时发生已存在的质量问题。
成品质量鉴定常常是成品已由建筑商交付,后来的购房者在使用中发现的建筑质量问题,通常是开发商与购买者之间的民事纠纷。随着居民对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开发商未能严格控制房屋质量,成品质量鉴定的案例一直在增多。
环境变化对临近房屋的损害鉴定多是由于城市稠密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地铁建设,基坑开挖,采矿等引起的。属住户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
工程事故鉴定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通过对相关的事故鉴定来认定责任方。这里不单纯是技术鉴定,还涉及政策法规和管理等方面。
在实际生活中,施工和成品质量的鉴定两者最常见。
司法鉴定是非常常见的争取己方利益及合理诉求的司法手段在在进行司法鉴定时,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结果,明确各方的责任,方便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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