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及正确性有着非常大的意义,为了使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发挥其本身的意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度规范是必须的。
1先由举证责任方提出来家里人鉴定的申请
2支付费用,通常是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付,如果是甲乙双方的要求则各付一半。
3确定审价单位,一般由双方协定一家第三方鉴定单位,未能达到一致可以由法院来指定。
4对家里人鉴定初稿提出异议。鉴定单位核对工程量,给出初稿。一般从审价鉴定单位资质,工程量计算方法;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差价调整方法及依据等几个方面来审查。
5司法鉴定的质证。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律师可以对鉴定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和异议,通常是这几方面:鉴定程度的合法性、施工图预算同竣工图工程量的差异及调整依据、范围、程序及依据几个方面。
6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资格问题、鉴定程序违法等。
如果是鉴定结论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或重新质证、补充鉴定等一些方法来完善鉴定报告,不用重新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相关法律不完善、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机构、人员等的规定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不足、司法鉴定实体环节问题较多等问题,主要是由于建设工程发展过快,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没有跟上去,导致了工程造价的纠纷过多难以解决,并且鉴定的相关法律,范围及机构等规定不明。
一个健全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不仅利于鉴定工作的展开,还有利于维护鉴定工作的意义,保证其公平公正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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